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2704次发布时间:2016-03-22 15:25

 
 
蒲教党发〔2016〕9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的
通    知
 
各支部(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中、省、市、县统一部署,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中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整体工作于6月上旬结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2016年4月10日前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重点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
    排查采用党支部自查、局党委核查的办法进行,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现状,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区别情况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二、工作步骤
    1.支部自查(3月25日前)。党支部组织党员逐项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此表一式3份,党支部留存1份,党委存档1份,县委组织部存档1份,用于健全完善党员信息库,并逐级上报完善后的党员信息库,《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要装订成册。根据《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和党费缴纳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党员名册》(附件2),并根据《党员名册》对党员情况进行分类统计(附件3)。
    2.联系查找(3月31日前)。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要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核实党员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联系查找和调查核实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填写《党支部查找失联党员情况记录表》(附件4)以备查验。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5)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6),逐级上报局党委汇总。局党委根据党支部的自查情况,逐支部分析研判,做到“三查三核”。“三查”:一查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二查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失联党员、流动党员管理不到位;三查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关系是否落实,出国(境)定居、留学、从事劳务的党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三核”:一是核准流动党员(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数量、去向、现状,并更新完善《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出)》(附件7)、《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入)》(附件8);二是核准“口袋”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到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数量、去向、现状;三是核准失联党员(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数量、失联情况及原因。经局党委研究后,提出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具体措施、理顺“口袋”党员组织关系和处理失联党员的初步建议。
    3.登记造册(4月5日前)。局党委根据各支部排查和自身核查情况,填写并上报《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9)。
    4.规范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1)对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落实其组织关系;(2)对从原单位离职后到异地工作或居住的党员,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党员等,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3)对流出时间较长但因流动频繁,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根据党员意愿,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并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加强活动证缴验工作;(4)对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后,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要区分原因和责任,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由开出介绍信党组织重新开具介绍信,并衔接做好转接工作;(5)对短期出国(境)留学、从事劳务的党员,可要求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暂停组织生活;(6)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局党委,保存备查。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5月5日前,局党委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党员信息库。
    5.组织处置(6月1日前)。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
    (1)退党除名。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宣布除名。
    (2)自行脱党除名。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理程序是党支部要在广泛调查、多方查找的基础上,逐人建档,详实记录党组织查找联系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宣布除名。
    (3)限期改正、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对存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等问题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程序是党支部初步认定、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逐级上报上级党委预审,劝退、除名的由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与会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失联党员时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检验。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除非个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般也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清理违规入党和假党员。对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对排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应将有关线索提供给纪检、公安等部门,由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6.分析总结(6月10日前)。局党委结合排查情况,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形成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报告,《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出)》(附件7)、《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入)》(附件8)、《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10)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  
    三、有关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各支部(总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力量,搞好动员部署,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局党委将成立分片指导督查组(附件11),负责指导各支部(总支)的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个别抽查。
    2.严格把握政策。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细致的工作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方式方法,组织处置既要严格严肃,又要稳妥有序,扎实做好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要逐人核对查实、建档造册,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头,确保排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严肃工作纪律。此次排查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有关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对在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邮箱:pcjy7212135@163.com
 
    附件:附件汇总.zip
    1、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党员名册
    3、党员情况统计表
    4、党支部查找失联党员情况记录表
    5、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6、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7、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出)
    8、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流入)
    9、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
    10、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11、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分片指导督查组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