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计财股    浏览:2260次发布时间:2024-08-21 09:09

 

蒲教发〔2024〕55号

 

蒲城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县直学校、综合单位:

蒲城县教育体育局《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19日


 

 

 

 

 

 

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类资金规范健康运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意见。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县直学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

乡镇中心校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体制,即在中心校设置一个财务机构,建立一套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统一管理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的财务活动并办理相关业务。中心校校长对辖区内财务管理负总责,领导中心校财务机构开展工作,财务收支票据由中心校校长审签。

第三条 各学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使用会计科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县直学校、中心校负责人是本单位(辖区)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督促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直学校单独编制预算,乡镇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由中心校统一编制预算。

第六条 预算按年度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条 各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结合学期收支情况,分学期编制《教育经费收支计划表》(见附件1),报教体局计财股、内审股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对办学条件已满足需要的小规模教学点,教体局在安排公用经费时可按实际需求拨付,避免浪费,其余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其他规模较小的村小学。

三、收入管理

第十条 各学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开具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

第十一条 各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各项费用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偏远地区学校开户银行不在本辖区内的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单位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银行进账单附收入明细表册,经相关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当月内入账,并上报教体局计财股、内审股。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四、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建立完善财务支出审批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票据报销审批程序,确保单位支出管理规范有序。

县直学校严格按照单位审批流程,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由并签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办理支付业务。

中心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严格按照单位审批流程,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由并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中心校财务人员审核,中心校校长审批后办理支付业务。民办幼儿园拨付的财政资金参照辖区内公办幼儿园,由中心校负责审核后予以转账拨付。

第十三条 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蒲城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级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蒲财发〔2021〕84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五条 大额支出参照《蒲城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蒲教党〔2023〕36号)文件执行;修缮购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修购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蒲教发〔2022〕70号)文件执行。项目单位通过调研、询价等形式确定项目预算价格,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程序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工作。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实施后需经第三方审计方可办理支付业务(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课后服务费支出严格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1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直接耗材支出。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课后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教体局基教一股审核备案。

每学期末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开展情况,按照服务天数核算,清退未服务费用和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支出严格按照渭南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渭教发〔2024〕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餐次收费标准核算,清退未服务餐次费用和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24〕6号)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五、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文件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分类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实行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出借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严禁篡改和损坏,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加强和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依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多级管理体系,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新增资产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自行采购、捐赠、调拨、集中采购等)取得的资产要及时入账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每学年至少清查一次)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文件规定,经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处置。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对长期闲置的资产要及时上报教体局,经计财股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在本系统内调拨使用,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实现资产共享、共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切实做好资产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定配置、超标准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以内的合同需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方可签订,超过一年以上的合同需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签订。学校的各类合同按照业务类别报相关职能股室、综合单位备案。

学校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八、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因支出业务导致银行账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资金类别性质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上报教体局内审股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并在当月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文件要求,各学校原则上根据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剩余现金须存入银行,严禁“白条抵库”。除条例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九、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已经形成债务的,根据《蒲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开源节流,每学期应提取公用经费总额5%以上的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加快历史债务化解进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债务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任期责任制,对于未按还款计划偿还历史债务和任期内违规举债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追究单位党政一把手责任。

十、会计队伍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应优先选拔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一定会计基础知识和财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财务岗位人员配备应遵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应积极安排财务人员参加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应保障财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财务人员,如确需更换的必须提前向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依据《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审计监督办法》(蒲教发〔2015〕46号)移交,并向教体局备案(见附件3)。

十一、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形成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每年度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编报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并上报教体局。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对公用经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教职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附则

第四十条 各学校需列支的奖励激励补助等事项,按上级相关政策或批复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中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综合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系统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涉及中省市相关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蒲城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汇总:

1.教育经费收支计划表

2.蒲城县教体系统修购项目审批备案表

3.蒲城县教体系统财务会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