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2〕90号

作者:办公室吴纲    浏览:4046次发布时间:2012-11-01 15:45

蒲教发〔2012〕90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为了切实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职能,确保教育资金安全、科学、高效运行,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要求,现印发蒲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68号令)第5条明确提出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综合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园)的各项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管理实施。
    (二)各单位应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800人以上初中设立总务主任岗位,各小学在初中辅导区或镇中心小学领导下统一编制预算,设立财务机构(即小学财务中心)。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及后续教育,建立健全财务人员从业档案。
    (三)各单位统一设置预算会计岗位,预算会计参与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独立履行会计监督职能,预算会计由教育局任免。初中校长对辖区内的一切财务活动负总责,具体负责初中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小学的预算编制及执行由分管小学的领导具体负责。
    (四)按照单位会计机构设立原则,会计核算机构与审计稽核机构分设,会计核算中心行使财务核算及监督职能,计财股对核算中心实施管理,并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教育局内审股行使审计稽核职能,定期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向主管领导报送审计稽核报告。
    (五)各单位预算会计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掌握业务开展必要的财务知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计财股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优秀财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给予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财务人员作为晋级任用的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为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建议调离会计岗位;有重大失误的财务人员,报请撤消从业资质。
    (六)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财务工作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做到办公自动化,安保防盗设施齐全,相关人员职责明确。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
    (七)教育局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调度资金,确保开展各项工作的资金需求。
    (八)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单位年初编报经费预算,由计财股汇总,报单位负责人审核。严格按照预算调拨资金,加强预算控制,实行资金申报审批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对于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浪费、超支或形成债务的单位法人,报局委会研究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综合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由各单位提出资金申请,计财股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划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资金,各单位向上级提出的资金申请由教育局财务部门汇总备案,统筹安排上报。各单位申请到位的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财股监督资金使用。对于单位申请到位的资金,属于非教育专项或转移支付资金的予以奖励,属于教育专项资金或转移支付资金的抵顶经费。
    (十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票据,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十二)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实行定额比例控制。商品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例控制额度为70%,其中:教学业务费支出占商品服务支出的60%,教师培训费要占到5%;其他资本性支出比例控制额度为30%。其中用于校舍维修及校园环境改善的资金占公用经费总额的5%,教学设备、仪器、图书等购置应占到支出的5%。单位招待费严格控制在2%以内,年度用于课改支出资金的比例要达到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
    (十三)根据《陕西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事权、财权分离的原则,文体卫设备购置由基教二股根据我县基层学校实际情况,汇总审核项目、提出方案,计财股报请主管领导,统筹安排资金,下达实施;图书、仪器购置由基教一股根据我县基层学校实际情况,汇总审核项目、提出方案,计财股报请主管领导,统筹安排资金,下达实施;新建项目由校建股根据我县基层学校实际情况,汇总审核项目、提出方案,计财股报请主管领导,统筹安排资金,下达实施;各业务股室负责项目审查,确保工程进度及质量,内审股评估使用效益。
    (十四)易耗易损物品购置、零星修缮预算金额在3万元内,由各校向计财股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提取的修购基金额度内实施,内审股监督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使用修购基金3万元以上的购置和维修,按照蒲教发(2011)71号文件执行。
    三、账户管理和资金安全
    (十五)按照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外不得多头开户。
    (十六)单位的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转账支付,单位其他支出超出现金支付额度的一律也要进行转账支付,避免大额使用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十七)各单位各项业务涉及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杜绝“坐收坐支”,“账外账”、“小金库”运行。
    四、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十八)单位财务工作要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学期终了单位负责人要向校委会、教代会、全体教师会通报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
    (十九)中小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收定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以单位的年度预算为依据量入为出,不得赤字。
    (二十)实施财务审核报销联签制度,每份单据至少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单位要成立三人理财小组,理财小组由单位领导、财务人员、教师代表组成。单位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理财小组共同讨论通过,校委会研究后方可实施,并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名和存档工作。
    (二十一)学校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由理财小组、校委会集体研究,教代会通过,报教育局审核,待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十二)严格遏制滥发补助或奖金。各单位可以在有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
    (二十三)单位建设资金专户的开设必须报请教育局审批,账簿核算时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筹措使用资金,积极接受监管,不得形成新的债务。
    五、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二十四)依据《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的积累分别登记建账,按月向教育局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办学资金,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管。
    (二十五)按照条例中“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规定,教育局设立民办学校诚信零余额专户,各民办学校在开学收费后一周内,将收费收入的10%上解教育局设立的民办学校诚信零余额账户,对于办学规范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学期终全部返还,防范办学风险。
    (二十六)教育局以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财务  管理  通知
  蒲城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