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3〕37号

作者:王晓锋    浏览:4551次发布时间:2013-04-19 16:20

蒲教发〔2013〕37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蒲 城 县 教 育 工 会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局属各综合单位:
    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蒲 城 县 教 育 工 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贯彻落实,确保职工年休假待遇落到实处,根据中共蒲城县委组织部、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意见》(蒲组通字〔2013〕15号),结合我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县教育局成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雷林瑞
    副组长:  张建国     苏耀锋
    成  员:  来  雄   张书宏   李军锋   何亚平
              李军强   樊  博   王  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股。
    主  任:  张建国(兼)
    副主任:  来  雄
    成  员:  何亚平   樊  博   王  伟
    二、实施范围、对象和条件
    全县教育系统机关、局属综合单位中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1、学习宣传。各单位要组织职工深入学习《条例》,使职工对《条例》的知晓率达到100%。
    2、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职工现状进行摸底,在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确定各个职工的具体休假时间安排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并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年休假执行情况列入全年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单位在实施完本单位年度职工年休假制度后,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县教育局人事股。
    四、几点要求
    1、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职工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妥善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年休假要报教育局党委办备案。
 
    附:关于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意见.doc
 
 
 
蒲城县教育局        蒲城县教育工会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