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卫发〔2013〕94号

作者:王晓锋    浏览:2378次发布时间:2013-09-11 18:01

     蒲卫发〔2013〕94号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初中、县直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疾发〔201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陕卫办疾发〔2013〕18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3〕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先后有效处置了个别地市的个别学校出现的学校聚集性结核病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原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严防结核病在学校暴发流行。
    二、密切配合, 建立防控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传染病防控协调机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和处置方案,定期通报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信息,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卫生部门疾控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环境消毒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以及治疗的督导管理;一旦学校发现病例,要组织做好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密切监测疫情动态,定期开展本地结核病疫情形势分析,认真做好结核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风险评估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肺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和《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要求,重点做好学生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要进一步提高学生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的敏感性,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认真做好转诊、协助追踪结核患者和督导、服药管理等防治工作,不得截留收治结核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病情较重学生的医疗救治。
    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有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人员、校医和班主任参加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领导组织,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按规定设立校医院(医务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
    各地要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积极探索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加强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工作新机制,确保学校卫生安全和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学校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各地教育部门,尤其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晒衣被,注意个人卫生;要保证学生正常的体育锻炼时间,积极引导学生科学锻炼,增加营养,提高体质,降低患病机会。大力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教室、宿舍、图书室、计算机房、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做好定期开窗通风工作,清除卫生死角,积极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