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4〕17号

作者:王晓锋    浏览:4371次发布时间:2014-03-04 11:42

蒲教发〔2014〕17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加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管理的
通    知
 
 
 
 
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之规定,按照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管理的通知》(渭教基〔2013〕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发放和规范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九
年义务教育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管理
    从2014年起,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全省统一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证书名称为《陕西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学生完成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证书。《陕西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样式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由县教育局审核、验印、备案后统一颁发,学校负责发放到毕业生本人。各校毕业证书以电子学籍系统录入人数为基准,同时参考中考报名人数进行核发。
    二、证书填写
    各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和籍贯,规范填写证书,字体要端正美观,以楷书为宜,字迹要清楚,统一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学生的各项信息,不能涂改,填写完整。证书学籍号统一采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生成的学籍号,证书编号由16位组成(具体编排详见附件),所贴相片应是学生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
    三、证书发放
    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2号)第三十三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之规定,凡在全县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有关民办学校等接受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由学校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学生,由县教育局发给义务教育“毕业”或者“结业”证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凭证。各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参加毕业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缓发、拒发符合条件学生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四、证书验印
    从2014年起,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实行在市教育局统一备案,县教育局统一验印制度。全县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除必须有毕业学校校长签章、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外,一律在证书毕业生照片处压制“陕西省蒲城县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各校验印时将毕业生花名册(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学籍号、毕业证书编号)上报县教育局作为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五、其它事项
    1.县局将加强此项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证书管理、颁发、核准、查询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各学校要积极推进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核查学生电子信息是否准确,逐步推进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与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证书由手工填写向电脑打印过渡,实现全省统一学籍编号制度。
3.陕西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制作工本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
支,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附件:1、蒲城县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编号规则.doc
         2、蒲城县初中毕业生验印花名册.xls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