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2123次发布时间:2014-06-19 10:35

 
 
 
关于规范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各初中、民办学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宣传、诚信招生、健康发展,根据《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渭教成职民〔2014〕1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当前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招生简章广告审核备案工作。依据《渭南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管理办法》(渭教民〔2011〕11号),教育局将从6月下旬起,对全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进行审核备案(民办幼儿园到初中辅导区备案),特别是对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荣誉称号、校名校址、教育内容和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生活服务承诺等容易误导学生或引发矛盾纠纷的内容要从严审核,从源头上杜绝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和欺诈现象的发生。各民办学校(园)在拟定简章广告时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相关情况一一载明;对校舍环境、学习生活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特色优势以及所取得的成绩荣誉应进行客观描述,不得夸大其词;对于未经审批而举办的分校或教学点一律不得招生。
    各初中要加大对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管力度,积极向社会、家长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信息,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幼儿园,共同抵制非法办园,避免上当受骗。对虚假宣传,诓骗家长的幼儿园实行降类处理,特别是对不严格执行收、放假时间,提前开园或推迟放假的幼儿园要严加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办学校收费、退费政策。各民办学校(园)在开学收费时,应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实行收费。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育局将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按照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和退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三、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民办学校(园)的招生,不仅关系学校自身发展和民办教育的形象,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民办学校(园)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科学制定本校招生方案,规范拟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明确招生人员工作方法、工作纪律和工作原则,使本校招生工作切实做到“五不”,即不随意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委托社会中介或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招生;不虚夸宣传,随意承诺,欺骗生源;不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内容之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向学生乱收费。
    四、加强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教育局将加强与工商、物价、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的联系,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县域内的招生简章、宣传短片刊播、招生站点、户外广告设立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整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凡擅自篡改已经备案的广告简章内容、擅自设立分校、擅自增设学段和擅自以联合办学名义招生、私自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局将责令其立即纠正,直至给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于未经教育局审核备案,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和媒体,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于违规收费和拒绝执行退学退费政策的,要会同物价部门予以处罚;对在招生过程中,买卖生源、虚假宣传、欺诈招生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蒲城县教育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