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2702次发布时间:2015-07-13 18:00

 
 
蒲教党发〔2015〕8 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
    现将《蒲城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蒲城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意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防腐拒变能力,构建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凝聚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厉行节约、廉洁高效教育发展正能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县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及5月26日落实“两个责任”集体约谈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约谈是指全县教育管理人员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约见谈话,剖析问题,分析原因,责令改正的工作方式。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抓早抓小、主动监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腐败。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各学校、综合单位、局机关各股室领导干部。
第四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坚持做到“三个必谈”,即群众反映的问题必谈、媒体曝光的问题必谈、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必谈。
    (一)工作约谈。日常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约谈对象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本单位行风建设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违反县委《关于“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的;
    (三)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教职工发生违规违纪案件的;
    (六)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行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九)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群众反映乱收费、有偿补课、招生考试、师德失范等问题较突出的;
    (十一)审计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十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或年度责任目标过程中没有完成任务或出现问题的。
    (十三)其它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层次进行。约谈由局纪委安排对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形成谈话纪要。约谈后,被约谈对象要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纪委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单位普通教师和职工需要进行约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照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内受到约谈一次但整改不力、存在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年度内受到两次约谈,建议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约谈记录材料,由局监察室统一归集保存备案,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约谈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